北京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以及受聘以北京工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专委会是学校负责学术研究行为规范以及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的工作机构。学术道德专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相关工作。
学术道德专委会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独立调查和认定,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三)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方法和学术精神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五条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的人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名与利、质量和数量的关系,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防止学术腐败、抵制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第六条 科研项目规范
(一)项目申报或接受委托时,应当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科进步为宗旨,对项目进行认真调研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避免选题低水平重复,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科学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科研协作,发扬学术民主。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和课题申报书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正确引文和注释,规范参考文献。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对论文负主要责任;指导教师经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教师应负主要责任。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三)学术成果文本应符合规矩、国家关于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引注等规范使用的惯例、标准或要求。
(四)职务成果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专利、产品及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作品,成果单位应署名北京工业大学。
(五)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的,应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
(六)出版图书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译”、“校”、“注”等不同的创作类型,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须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进行学术批评时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代指“作品”)为依据,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学术批评要讲民主,反对以势欺人和学术霸权,反对学术报复,提倡批评与反批评,促进学科健康发展。
第十条 科技伦理规范
凡从事临床试验、动物实验和生物医学实验等涉及人体和动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和成果转化活动,均应尊重科学伦理规范,事先向所属学部(院)的科技伦理分委员会申请伦理审查,经科技伦理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接受科技伦理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项目目标和实验方法要符合人类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尊重和保护受试者隐私和安全;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保证从业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二条 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抄袭和剽窃、伪造和篡改、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不正当署名、泄密、包庇和伪造学术经历等。
第十五条 抄袭行为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剽窃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或研究观点,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入自己的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专利文件、数据文件、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材料中,并当作自己的成果而不加以引用地公开发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伪造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记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实验结果的行为;篡改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不遵守事实地操纵实验材料、设备或实验步骤,更改或省略数据或部分结果使得研究记录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媒体出版)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重复发表是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投稿时,其文稿内容有相当的重复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的现象。
第十八条 不正当署名行为是指,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而私自在其成果及学术承诺中代其署名的行为。
第十九条 泄密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行为。
第二十条 包庇行为是指,在学术道德专委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伪造学术经历是指,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还包括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学术道德专委会举报。校内各单位收到相关举报应转学术道德专委会归口处置。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举报应以递交书面材料的方式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被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于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可能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专委会亦可依职权主动开展调查。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专委会一般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示。
第二十五条 决定进行正式调查的,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通知相关人员。对不进行正式调查的举报应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提交校学术道德专委会讨论和认定。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七条 确定进行正式调查后,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由学术道德专委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调查。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道德专委会确定。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当被调查对象涉及学部(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必要时,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校内外同行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独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终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组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小组应当向校学术道德专委会提交调查报告和明确的调查结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调查报告应经其所在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及分歧意见。学部(学院)调查组的工作接受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的指导。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相关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指导教师与学生或合作研究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评议的,经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在接到学部(学院)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评议和讨论,必要时应对重大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实,最后提出调查结论,评议决定应以专委会实到人数2/3及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最终的调查结论须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提交调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办公室负责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
第三十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调查结论的建议。复议决定须由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以实到委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并将调查结论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根据教师和学生等不同身份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教师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依据《北京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工大师 [2019]6号)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依据《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工大发[2017]34号)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应当依据《北京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工大发[2020]7号)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正式书面送达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工大发[2020]8号)、《北京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工大发[2017]35号)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由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可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所有教学科研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并被界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记入其学术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