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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     点击量:

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工大党政发 【2018】13 号)及《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

第二条 为弘扬良好的学术风气,践行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校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专委会”)。学术道德专委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是学校负责学术研究行为规范以及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的工作对象包含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的学术行为。

第五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和配合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独立调查和认定,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第八条 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方法与学术精神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向学术道德专委会举报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本规程所指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是指北京工业大学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和博士后工作人员以及受聘以北京工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学者和其他人员。本规程所指北京工业大学在册学生是指正式注册在读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成教学生。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受理如下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一稿多投;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八)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成果价值,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以及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如下投诉和举报:

(一)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投诉或举报;

(二)与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无关的投诉或举报;

(三)属于学术观点的争论问题的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举报应以递交书面材料的方式提出,写明被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可能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专委会亦可依职权主动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材料的建档工作。

第十五条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调查:

(一)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专委会一般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正式调查的决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示。

(二)决定进行正式调查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通知相关人员;对不进行正式调查的举报应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三)确定进行正式调查后,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由学术道德专委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部)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调查。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道德专委会确定。

(四)涉及重大事项的调查,经学术道德专委会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可组建独立调查小组负责。

(五)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校外同行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六)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学院(学部)学术委员会调查小组应当向学术道德专委会提交详尽的调查报告和明确的调查结论。

(七)学术道德专委会在接到学院(学部)学术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评议和讨论,必要时应对重大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实,最后提出调查结论,评议决定应以实到人数2/3及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最终的调查结论须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八)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

(九)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调查结论的建议。复议决定须由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以实到委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并将调查结论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十)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会,相关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代表及专家、教师和学生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专委会召开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投票应由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若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本人为主要成员的学术团队及师生关系人等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凡学术道德专委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道德专委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本规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学术道德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