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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的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全体教师,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负面清单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八)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参与针对学生或家长的推销商品、服务等盈利性活动;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伪造事实或者证据,以造谣、举报等方式故意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十一)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非法组织活动等;

(十二)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问题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学校建立投诉举报分类调查机制,公布专门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理对师德失范的投诉举证。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以书面方式提出,应明确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举报人信息将予以绝对保密。对伪造材料、恶意诬告的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冒充他人投诉举报的;

(二)未提供投诉的事实内容及相关证据;

(三)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的;

(四)之前未被受理且未提出新的证据重新投诉举报的;

(五)所涉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毕的;

(六)投诉举报人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部门投诉举报且被受理或处理完毕的;

(七)涉法涉诉的;

(八)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相关机构发现、接收到教师师德失范的线索、材料,应及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线索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由相应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师德失范线索,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调查核实,相关二级师德建设分委员会予以配合;其他教师的师德失范线索,由被举报人所在机构二级师德建设分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

(二)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举报人陈述和申辩,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相关机构,由相关机构对被举报人是否有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初核认定。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初核认定;涉及教师教学行为、研究生导师行为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核认定;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初核认定;涉及违法违纪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初核认定;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指定相关机构初核认定。二级师德建设分委员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及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度。

(三)涉及中层领导干部的师德失范处理建议,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各机构初核认定结果提出,并形成调查书面材料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其他教师的师德失范处理建议由二级师德建设分委员会根据各机构初核认定结果提出,连同调查书面材料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四)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查材料和处理建议,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五)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将调查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六)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师德失范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中层领导干部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由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组织部,由组织部送达本人;其他教师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送达被举报人所在机构二级师德建设分委员会负责人,由二级师德建设分委员会送达本人。

第八条 受到师德处理或处分的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依规向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受理委员会申诉。

第九条 各二级机构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机构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凡教师出现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该教师师德考核档次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被处理人为中层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给予其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被处理人为其他教师的由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师德建设分委员会给予其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经调查认定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师德考核档次确定为基本合格。

经调查认定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给予师德“一票否决”,师德考核档次确定为不合格。同时可作出以下处理:

(一)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市教委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受到师德处理或处分的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其他教师由其所在机构党政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在执行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在执行期内再次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二级机构酌情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工业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工大师〔2018〕5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工业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